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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维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34号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超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维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维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维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秭归县开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