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许买昌与陈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景生,许买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景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买昌,居民。上诉人陈景生因与被上诉人许买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人民法院(2015)宿城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定于2016年3月28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按照陈景生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6年2月26日被陈景生本人签收。但陈景生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景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陈景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小旋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