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殿忠与玉田县潮洛窝乡北单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忠,玉田县潮洛窝乡北单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忠,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李宝民,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北单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单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单文洪,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殿忠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被告北单庄村委会收回原告王殿忠等三人承包地的行为,系根据该村两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作出。被告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然直接涉及两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我国《村民组织法》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效力虽已作出规定,并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并没有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审查主体、程序、时效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审查制度,更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审查的权力。法院无论是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去审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合法性都没有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王殿忠的起诉。判后,王殿忠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针对土地承包的专门立法,第二十六条对于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只要不属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的情形,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被上诉人玉田县潮洛窝乡北单庄村村民委员会答辩意见:1999年分地承包方案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承包方案是县镇两级政府同意的,并且在承包方案上加盖了县镇两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按照该方案村民同意土地每十年调整一次。到2009年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照1999年承包方案进行调整土地,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分包方案从程序到实体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10年春,上诉人已经农转非不属于被上诉人集体组织成员,没有权利享有各项权益,因此2010年被上诉人把上诉人土地调整处理是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且当时调整出来的村民不是上诉人一家,有很多的村民也是根据上述方案对土地进行调出或调入,上诉人上诉状所述均不成立,要求驳回上诉。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将户口迁出,被上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调整其承包地,此事项属于村民代表会议意思自治范围,并已经实施多年,出现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调处为宜,法院不宜干涉。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