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安某乙继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3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甲,女,1961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乙,男,1936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某甲申请执行安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号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