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安某乙继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13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甲,女,1961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乙,男,1936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某甲申请执行安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号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