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世乾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乾。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世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世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世乾,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5日晚,被告人刘世乾撬门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丁某家中,窃得大苏香烟20条、小莲花香烟100条、玉溪香烟20条、红南京香烟18条、红南京炫赫门香烟18条、黄金叶香烟3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6109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世乾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丁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世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世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责令被告人刘世乾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36109元(已预缴2914元)。上诉人刘世乾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刘世乾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世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1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刘世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刘世乾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刘世乾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洁代理审判员 张清磊代理审判员 路锦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双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