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913号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茂泽,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强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晶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