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峰峰与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峰,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字第529号原告张峰峰。被告王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峰诉被告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峰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峰峰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峰峰撤回对被告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峰峰承担审判员 苑红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