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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克英与通辽市光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英,通辽市光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克英,女,5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光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梅林营子村。申请执行人杨克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辽市光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克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杨克英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