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永建与张大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建,张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杜永建,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滁州市南谯区建祥钢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张大力,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系滁州市琅琊印象广告制作中心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永建与被执行人张大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大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永建货款30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永建与被执行人张大力达成还款计划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