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XX与卫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卫XX。张XX与卫XX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项刑初字第001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卫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13021.1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卫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家人提供了医院和行政村证明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卫XX身患××和家庭经济困难等情。且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卫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卫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