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86号原告禹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禹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