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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鑫申请执行李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李永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494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永厚,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李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作出的(2013)康证执字第4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厚拥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