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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李作强与李允超、李允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强,李允超,李允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李作强。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允��。被告李允聪。原告李作强诉被告李允超、李允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作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允超、李允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并让原告为其装修。2013年,双方经过对账,二被告共计欠原告材料费、用工费共计21600元并承诺2013年底前付清。到期后,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装修款21600元。被告李允超、李允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二被告联系原告装修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被告李允超时任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支部书记,被告李允聪时任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主任。原告装修结束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今欠李作强装修材料用工费21600元,2013年底还清。李允超、李允聪”。2015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到庭陈述出具向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系代表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所承揽的工程为装修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二被告当时的身份分别为村主任及村支部书记,二被告虽为原告出具欠据,但二被告称系代表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职务��为,结合工程的内容和当时二人的身份,不能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由二被告个人偿还装修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西小河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所欠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