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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玉喜、李桂芹借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刘玉喜,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住所地洮北区吉鹤苑被执行人刘玉喜,地址洮北区瑞光街道十委*组。被执行人李桂芹,地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王平申请刘玉喜、李桂芹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672号法院生效裁判,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玉喜李桂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