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玉喜、李桂芹借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刘玉喜,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住所地洮北区吉鹤苑被执行人刘玉喜,地址洮北区瑞光街道十委*组。被执行人李桂芹,地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王平申请刘玉喜、李桂芹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672号法院生效裁判,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玉喜李桂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