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280号原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交通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某甲,职务经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占峰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栋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