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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政刚,赵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271-1号申请执行人伊政刚,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赵小丽,住所地五常市。伊政刚申请执行[赵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政刚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小丽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万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剑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