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与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045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二十二冶。经营人:冯丽娜,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丰润区25小区104楼2门201号。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御景苑小区18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曹永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二十二冶宏伟钢模板出租站负担。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