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薛江涛与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江涛,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薛江涛,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8196407180032。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勇。薛江涛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江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银行周口分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沈民初字第69号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