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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薛江涛与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江涛,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薛江涛,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证件号码412728196407180032。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勇。薛江涛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江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银行周口分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沈民初字第69号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