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52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2月19日上午8:30在东平县人民法院银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日即2016年2月19日,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安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井立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