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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江、岩叫与被执行人杨菊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江,岩叫,杨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曾凡江,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岩叫,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菊辉,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62********。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曾凡江、岩叫与被执行人杨菊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共计71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菊辉于2016年3月19日自动把案款交清,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文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