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兰来福申请何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来福,何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53号申请人兰来福,男,37岁,汉,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何长全,男,45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兰来福申请何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