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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修某某与姜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某辉,姜某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修某辉,女,汉族,1991年7月22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姜某倩,女,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修某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某倩银行存款5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