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会祥、高增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会祥,高增祥,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高会祥。被执行人高增祥。被执行人高伟。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会祥、高增祥、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45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