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本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姚本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77号原告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宝熙、钟文,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本清,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本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晋江高荣纺织助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荣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君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