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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程秀玲申请包宝成、包永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玲,包宝成,包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程秀玲,女,36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宝成,男,54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永泉,男,44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程秀玲申请包宝成、包永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