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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林龙海与张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海,张红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211号原告林龙海,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红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海诉被告张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龙海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龙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林龙海负担。审判员 ?贾海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猛-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