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毕某,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通过本院转交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