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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某某某某委员会与胡某某、李某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某某某某委员会,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97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某某某某委员会,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密密麻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李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鄂0116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胡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李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某、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5684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