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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75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53年1月2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乔某,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香印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387.5元。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