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75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53年1月2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乔某,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香印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387.5元。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