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与陕西中森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斌、李XX、王振业公正债券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银行,某某某公司,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兴达路中国邮政储蓄大厦*楼。负责人高维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原名府谷县远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德宝酒店。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8日,住府谷县府谷镇建设路**号,个体。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26日,住府谷县府谷镇建设路**号,个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日,住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西路曙光巷**号,个体。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森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斌、李XX、王振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森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斌、李XX、王振业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85301.65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75422.27并支付该借款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逾期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负担公证费800元、执行费52700元及其他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被执行人陕西中森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斌、李XX、王振业至今分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陕西中森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斌、李XX、王振业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新区综合服务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府谷镇字第16006甲号和府谷镇字第160006丙号),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陕西中森医药有限公司、府谷县富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斌、李XX、王振业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庆子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