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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高志龙与幕立明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龙,慕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高广龙。被执行人慕立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龙与被执行人慕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慕立明支付原告高广龙租赁费189700元,赔偿厦工牌压路机折价款150000元,共计339700元。案件受理费639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8916元,由被告慕立明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慕立明与申请执行人高广龙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院2015年5月21日保全的被执行人慕立明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康寿路21号4幢1单元501号住宅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庆市房权证庆房管字第00102**号)折价抵顶,但案外人曹洁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甘10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案外人曹洁不服,又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高广龙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完毕后,依照审理结果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