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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民初93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被告龙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张宗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向本院说明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由于无婚姻基础,婚后也无共同语言和共同爱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发生吵架,现分居三年,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龙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原告要达到我的要求就是一楼一底的房屋我一半,另一半房屋归我们的儿子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2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腊月2日生育女孩龙某甲,1989年在三台县古井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3年10月19日生育次女龙某乙,1996年6月23日生育三子龙某丙。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曾发生过纠纷。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位于三台县心妙桂花坝居民区添置有一楼一底房屋8间,无存款及债权。2016年1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现共有的财产房屋一半归其所有,另一半归原告所有,原告在庭审中完全表示同意被告的要求,原告所有的财产原告自愿送给龙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电话记录、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三台县古井镇心妙桂花坝居民区一楼一底(一楼门面四间)的楼房,其中一半归龙某某所有,赖某某分割的一半财产,赖某某自愿赠送给龙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赖某某与龙某某离婚。二、现有位于三台县古井镇心妙桂花坝居民区一楼一底房屋8间(其中一楼门面四间)中一半归龙某某所有,一半归龙某所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