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均与魏学刚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魏学刚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038号原告:李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冯兵,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游铎章,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8日,住成都市龙泉铎区(系游夯之父).被告:魏学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4日,住达川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余巧,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均与被告魏学刚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