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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孙梅与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民初56号原告孙梅,朔州大新车站职工。被告张仁。原告孙梅诉被告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由审判员魏彩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梅诉称,2014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支,约定2014年7月10日前还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迟迟不予还款。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张仁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支,约定2014年7月10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极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孙梅欠款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彩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