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连坡、刘学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坡,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9号申请执行人:马连坡,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学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学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文所有的银行存款16937元及执行费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