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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雪云、刘虎、吴大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雪云,刘虎,吴大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73号申���执行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雪云,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神桥行政村东神桥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刘虎,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神桥行政村东神桥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吴大虎,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文教***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雪云、刘虎、吴大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雪云、刘虎、吴大虎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