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结案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英,张新海,张新建,李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英,女,汉族,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项城市永丰乡永丰村。申请执行人张新海,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新建,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海富,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住项城市永丰乡大李庄村*组。申请执行人郑国英、张新海、张新建与被执行人李海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豫16**执92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