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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小四、孙玉娥与冯军群、冯合群、冯三群、冯均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四,孙玉娥,冯军群,冯合群,冯三群,冯均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252号原告冯小四,男,出生于1939年3月29日,汉族。原告孙玉娥,女,出生于1938年1月9日,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群,男,出生于1956年12月6日,汉族。被告冯合群,男,出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被告冯三群,男,出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被告冯均平,男,出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四、孙玉娥诉被告冯军群、冯合群、冯三群、冯均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四、孙玉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冯小四、孙玉娥负担。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