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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督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祁东县信用联社与唐仕红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仕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202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唐仕红,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唐仕红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唐仕红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仕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唐仕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