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督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祁东县信用联社与唐仕红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仕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202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唐仕红,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唐仕红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唐仕红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仕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唐仕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