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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耀民、杨彩虹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河投资集团汉中和谐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耀民,杨彩虹,陕西东河投资集团汉中和谐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万耀民,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彩虹,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东河投资集团汉中和谐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1260号,组织机构代码580799196。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汉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耀民、杨彩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之前,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4368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