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秀芳与封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芳,封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董秀芳,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柏林,居民。被告封泉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封维林,居民。原告董秀芳诉被告封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秀芳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秀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秀芳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巩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