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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黎胜波、万金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胜波,万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黎胜波,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万金花,女,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945号,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万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金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万金花在你处的到期债权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