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黎胜波、万金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胜波,万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黎胜波,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万金花,女,196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945号,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万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金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万金花在你处的到期债权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