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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32民初144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告李某某,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邻村人,1999年认识,2000年举办了婚礼,被告到我家中生活,2003年6月11日到鹤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25日生育长女苏某某,2008年1月21日生育次女苏某某,婚后双方在村边的一块地上开辟了一块苗圃,从事花草生意,2012年扩大经营后,生意萧条,双方开始借款维持经营,2013年以后,被告沉迷于麻将,四处借钱用于赌博,被告四处借高利贷,至今已欠下二十多万元的高利贷,亲朋好友和被告的父母多次劝说,被告总是不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以后,被告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平均分割,个人债务自行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冷静地处理家庭矛盾。这几年,由于经营苗圃生意萧条,我们到处借款,所有的欠款均是用于家庭支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没有办法借来钱,所有的欠款都是我出面,我就成为了债务人,现在我与原告共同欠债621000元。我是本分的农村妇女,不但照顾儿女,还协助原告的苗圃生意,打麻将只是娱乐,没有因为赌博欠人赌债。因为原告脾气暴躁经常砸东西,我才离家外出,2015年原告听信谣言,且本村杨银秀要我们归还欠款,我就去了亲戚家。我们夫妻债务较多,但只要一心一意谋发展,团结勤奋是可以还清债务的,两个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的爱,不要伤害她们的自尊心为好。原告提供的证据有:A1.婚姻证两本,欲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被告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A1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A1来源和形式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被告到原告家中生活,2003年6月11日到鹤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25日生育长女苏某某,2008年1月21日生育次女苏某某,近几年,原告生意萧条,原、被告开始向外借款维持经营,且被告有时外出打麻将,双方之间开始发生矛盾,2015年1月,原、被告再一次发生争吵,被告外出至今。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婚姻基础差和被告沉迷赌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及原、被告12岁的女儿苏某某均不希望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3年后登记结婚,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了16年,且生育有两个女儿,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琐事开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女苏某某也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被告也向法院表示希望双方一心一意谋发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助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沉迷于赌博,导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卓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