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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110号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67年1月12日,汉族。被告丁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12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