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色音其其格申请包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音其其格,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色音其其格,女,53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德,男,51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色音其其格申请包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2月1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