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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昊然与被执行人李长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昊然,李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昊然,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长忠,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昊然与被执行人李长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张昊然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宁民执字第657号;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就上述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案号为(2015)宁民执字第1296号,现此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属重复立案,本案销案,该案应由(2014)宁民执字第430号进行审查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