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66号原告: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东门外三里台水泥厂院内。负责人:王建平。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本院在审理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宣化区福平缘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