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富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执行夏静、王洪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夏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夏某,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