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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刑初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平山县,住本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晋州市看守所。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未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建卫,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加入了一个买卖盗窃车辆的QQ群(群号:xxx1),群里经常发布出售二手车的信息。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一名昵称为“空白哥哥”(QQ号:xxx2,具体身份不详)的人从QQ上让孙某某介绍买卖一辆白色瑞纳轿车。孙某某便通过QQ群里的一名成员(具体身份不详)联系了一辆被盗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并通过ATM机用无卡用户对外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伍佰元定金(对方卡号不详)。后孙某某与“空白哥哥”约定好在平山县进行交易。2015年6月13日15时许,孙某某同张某某(已判决)、虎子(身份不详)到灵寿县开上孙某某事先联系好的被盗白色瑞纳轿车,并准备以8000元价格卖给“空白哥哥”。17时许,张某某驾驶该车行至平山县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孙某某、虎子弃车而逃。经鉴定,被盗白色瑞纳轿车价值人民币5297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受害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盗车辆照片、同案犯张某某指认被盗车辆及电子干扰器照片,被盗车车辆识别代码、辨认笔录,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抢机动车查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被查获的车辆为盗抢车的情况下,为了挣取中间费,仍通过网络联系的方式进行代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檀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