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有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有义,地址音德尔镇。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有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2015年6月27日给付原告欠款130.000.0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自愿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自: